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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龙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陈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区**巷**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到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龙诈骗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三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27080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被害人吴某甲通过朋友认识陈龙,陈龙自称是秀英区**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给其做**公园的土方,6月份就可以开工,其当时表示同意。到了5月18日,陈龙便拿了一份合同过来让吴某甲签合同,并谎称需要拿十万元作为打点费用给领导,吴某甲便拿了十万元现金给陈龙。随后,陈龙以给其儿子介绍工作的方式找吴某甲拿了三万元现金(其中一万元已偿还)。之后吴某甲就一直无法联系上陈龙,经其核实,陈龙已于2019年被秀英区**单位开除,并且**公园的土方项目也是虚构的,其才意识到被骗了,2020年9月4日吴某甲到派出所报案。

2.2019年8月,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陈龙,当时李某某有一个彩砖厂被政府征用,一直没有拆迁款,陈龙则自称在海口市秀英区**单位上班,可以搞定拆迁款。2019年8月份至2020年1月期间,陈龙便以办理拆迁款为由从被害人李某某收取费用共计101380元人民币,之后陈龙便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2020年9月5日开始陈龙便不接李某某的电话也不回微信。2020年11月28日,李某某到秀英区**单位找陈龙时被工作人员告知陈龙早就已经被开除了,其才意识到被诈骗,遂报警。

3.2020年4月,被害人吴某乙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龙,因其**水库附近的仓库被拆迁,吴某乙便委托自称在秀英区**单位工作的陈龙帮忙办理拆迁款。陈龙称可以补偿50万元,但是需要收取3万元的好处费,吴某乙只同意给5000元的好处费,陈龙便同意了,其便通过微信转账给陈龙5000元,转账完成后陈龙又称需要烟钱,其又转账了700元给陈龙。接下来的几个月陈龙便以各种理由让其等待消息。直到8月23日,陈龙便开始不接电话也不回微信,11月26日,其再次拨打陈龙电话时便显示为关机状态,其便到秀英区**单位找陈龙,工作人员称陈龙已经被开除很久了,其才意识到被诈骗,遂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邝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22708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龙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书  记  员: 王一帆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龙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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