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124号
被告人陈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6199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小区**区**幢**单元**室,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旗**镇**小区**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梅、被害人幸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陈龙在“**”APP 上注册账号,主动添加被害人幸某某成为好友并确定为恋人关系。当日,被告人陈龙以支付外卖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幸某某人民币313.01元。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陈龙以工作出问题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幸某某人民币6000元。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陈龙以手机意外损毁需要更换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幸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2146.69元二手iphone7plus手机。案发后,被告人陈龙已赔偿被害人幸某某人民币846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8月28日,民警在内蒙古鄂尔多斯鄂托克旗**镇**小区**幢**单元**室将被告人陈龙抓获。被告人陈龙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截图、QQ截图、会玩截图、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5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陈龙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寇爱苹
检察官助理:李利娜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龙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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