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陈龙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陈龙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以故意杀人罪提请批准逮捕,同年8月9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龙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临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2日向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龙龙犯故意杀人罪。2019年1月28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龙龙曾与谢某甲存在感情纠纷,后又与谢某甲的弟弟谢某乙产生了债务纠纷。2018年7月28日14时许,陈龙龙来到临泉县城关镇杨空万和社区第三停车场北侧巷内谢某甲租住处,见到了被害人陈某甲(谢某甲的母亲)和被害人张某甲(谢某甲的儿子,****年**月**日出生)。陈龙龙与陈某甲发生争吵后,陈龙龙随即从该租住处厨房内取得一把菜刀,并持该菜刀朝陈某甲头部、面部、胳膊等部位连砍数刀,为泄愤陈龙龙还持刀朝张某甲头部、右腿等部位连砍数刀,致使陈某甲、张某甲二人失血性休克、身体要害部位及其他部位损伤程度严重。经鉴定,陈某甲、张某甲二人身体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经鉴定(2018年12月8日),陈某甲损伤致残程度为八级,张某甲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裤子等物证;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
1证人张某乙、谢某甲、陈某乙、魏某某、陈某丙、周某某、谢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1被告人陈龙龙的供述和辩解;
1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徽天地司法鉴定所等机构所作的鉴定意见;
1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二人身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程度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燕杰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龙龙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伍册,光盘拾壹张;随案移送物证菜刀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