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降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211970********,藏族,文盲,四川省康定市人,住康定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331963********,藏族,文盲,四川省色达县人,住色达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降某某、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告知二被告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具体时间不清楚),被告人降某某、莫某某在康定商量将降某某在青海省西宁市购买的像古董的“碗”冒充古董到马尔康行骗,骗到的钱两人平分。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降某某和莫某某驾驶奇瑞QQ牌轿车(川******)来到马尔康,次日上午,二人在马尔康市街心花园大桥以该碗冒充古董骗得被害人拉某某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得手后两人驾车朝成都方向逃离,在成都市郫都区高速路出口被马尔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该碗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为现代制品,不属于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碗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拉某某陈述;4.被告人降某某、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降某某、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现代制品冒充古董诈骗被害人拉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系共同犯罪,且不分主次;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优燕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降某某现住康定市**乡**村;被告人莫某某现住色达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_3、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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