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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降某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降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路**社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北京市丰台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降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降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饭店内,谎称将北京市通州区**园项目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害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劳务扩大内部经济承包施工合同,以收取履约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同、授权委托书、公章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物证:**公司查询信息光盘一张、公安机关电话联系李某某的视频光盘一张;6.其它证明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劲忠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降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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