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降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2009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右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9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10月29日被右玉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2019年5月29日批准逮捕,2020年1月22日主动投案被朔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后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朔城区公安分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2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降某某与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曹某某(已起诉,另案处理)通过对废品收购小贩和收购摊主实施威胁、滋扰、殴打等手段,以此来控制、垄断朔城区废纸收购市场,从而达到其牟取暴利的目的,系恶势力。
在右玉县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
2009年8月1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另案处理)给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另案处理)打电话称其在大呼高速公路九标段承包的工程被右玉县南梁村的村民阻拦,曹某某让王某甲出面找几人“吓唬”一下,于是王某甲纠集朱某乙、刘某某、辛某某、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鲁区井坪镇购买镐柄等作案工具,于2009年8月12日18时许,赶到右玉县右卫镇南梁村外的大呼高速公路九标段项目部外,曹某某与王某甲在此处接头后,王某甲等人在南梁村河湾发现该村村民王某乙正在阻拦一辆挖掘机挖沙,犯罪嫌疑人朱某乙上前用镐柄将王某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追打王某丙等南梁村村民。后该村大部分村民赶到河湾,王某甲等人见状乘车逃离现场,南梁村村民将现场的挖掘机开回南梁村。当晚21时许,曹某某再次给王某甲打电话,称挖掘机被南梁村村民扣押,王某甲遂纠集朱某乙、刘某某、辛某某、戎某某、巩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郭某某、解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降某某与朱某甲,石某某、刘某某、贾某某(另案处理)及一伙东北人分乘数辆轿车于2009年8月12日晚再次赶到南梁村,在村外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将事先购买的镐柄和白色线手套分发给到场的人(戴白手套是防止打伤同伙),然后进南梁村里见人就打,致使村民王某丙、王某丁、赵某甲、赵某乙、王某戊、池某某六人受伤住院治疗,同时跳入村民王某戌院内,将王某戌家的两间正房玻璃全部砸烂,院内停放的两辆面包车和一辆摩托车砸坏后逃离现场。经朔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受伤的七人的伤情均为轻伤,经右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共计3399元。
为垄断朔州市朔城区的废纸收购行业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
1、辛某某是从2011年开始在朔城区街巷内收购废纸片的小贩,开始收废纸片卖到了木寨村张某甲和降某某所经营的废纸片回收站,2013年春天,张某甲在李家河经营废品回收站,降某某在木寨村、建设路银河宾馆对面经营废纸片回收,其收购来的废纸片卖到张某甲开的回收站。2013年10月19日19时许,辛某某骑三轮摩托车行至朔城区雁门街铁路立交桥下时,被一辆银灰色的小轿车逼停后,车上的三名男子(在逃,基本情况不详)下来威胁其为什么不把废纸片卖到降某某那里,还用镐柄砸坏其三轮摩托车,2013年10月11日19时许,辛某某在雁门街立交桥下又被一辆无牌轿车逼停,车上两男子(在逃,基本情况不详)用手锤将其三轮摩托车外壳砸烂,并威胁“下次再报案,比这还严重”。
2、2011年11月14日晚19时许,张某乙(经营打包站)在家中被“大个儿”叫到东兴小区门口,降某某要求其将回收的纸片都卖到降某某在开发区木寨桥的打包站,在和降某某商谈时,被降某某朝胸口打了一拳,随后从车上下来一男子用刀将张某乙扎伤,降某某要求张某乙于2012年4月份搬离朔州,2012年4月25日21时左右,张某乙及其女儿张某丙在位于东兴街小区对面的废品回收站家中被六名年轻男子(均在逃,基本情况不详)打伤,家中的联想电脑被砸坏。
3、河南籍的岳某某在朔城区李家河村北经营废品收购站,被告人降某某鸿运打包站员工曹某某、张某甲,多次开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到其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威协其不能将回收的纸片卖到别处,只能卖到鸿运打包站,否则,见一次打一次,还要砸车,之后,迫于威胁,岳某某将纸片全部卖给了鸿运打包站,2013年8月20日上午,岳某某将废纸片卖到现代装饰城的一家打包站(张某乙的打包站),被黑色现代车上的人发现并一直尾随到家门口,驾驶员对其说,你等着,当天下午15时许,四名男子(均在逃,基本情况不详)驾驶该车到其家中,将岳某某的妻子殴打,然后将门窗玻璃、电视机及院内的电动车砸坏,还将其白色轻卡工具车玻璃砸碎。
4、2011年3月27日,宋某某开车在应县七中对面被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遮牌)拦住,被车上下来四、五名男子(均在逃,基本情况不详)手持槁柄殴打,其所驾驶的轻卡车的车玻璃及大灯被砸;2011年10月10日凌晨4点多,宋某某和其弟弟开着轻卡车行至高速路口时,被一辆黑色普桑车拦住,车上三名年轻男子(均在逃,基本情况不详)手持槁柄将其车窗前挡玻璃和倒车镜砸了,还威胁其不要往应县送了,以后老实点。2012年3月中旬,宋某某将纸片送到开发区木寨桥东废品收购站(鸿运公司),并威胁其由于回收价格高,影响了降某某的市场,把降某某的市场搞坏了,要求将所有纸片都留给降某某,否则就“过过招”,去应县也要整。
5、2013年9月25日19时许,王某更(个体经营打包站),在朔城区大运菜市场北门自己打包站内,被五、六名男子(在逃,基本情况不详)威胁称:今天为什么没有把纸片送到东兴街打包站(降某某)经营的打包站,王某更在辩解时被四五名个人朝头部、脸部拳打脚踢,致使其晕倒,还威胁其以后将纸片卖到东兴街收购站,否则就拆了其打包站。
6、2013年11月5日上午11时许,收废纸片的小贩李某甲驾驶的车牌号为晋F****白色福田轻卡车,车上拉着废纸片行至朔城区盐业公司附近时,被一辆银灰色的志俊轿车(蒙A牌)车拦住后,车内的人让将其拉的纸片送到东兴街或木寨村的打包站(降某某打包站),在李某甲拒绝后,后这辆车一路沿张辽路跟踪到福泰酒楼附近,再次将李某甲驾驶的车辆逼停,车上的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朱某甲、曹某某将李某甲拉拽并殴打,在拉拽过程中李某甲手机摔在地上摔坏,事后,张某甲、朱某甲、曹某某、降某某四人到李某甲的南关小康村家中,要求以后把纸片都卖给他们,并留下电话离开。
7、2013年9月26日中午12时许,收废纸片的小贩高某某脚蹬三轮车在张辽路百福超市附近卖纸片时,被告人张某甲与曹某某将其拦截后,威胁其将废纸片送到降某某打包站,曹某某从高某某的三轮车上拿下木棍打高某某,高见状跑开。张某甲伙同曹某某从2013年8月份开始,经常威胁高某某让其把回收的纸片卖到降某某的打包站。
8、2017年9月,被告人朱某甲、张某甲受被告人降某某的指使,多次去黄某某的个体收废纸打包站恐吓、威胁,让其不要收购废纸并要求降低收购价钱,遭黄某某拒绝,2017年10月16日,黄某某与人在下庄头喷喷香饭店吃饭时,被朱某甲、张某甲持酒瓶将头部打伤,此案经公安机关受理后作了调解处理。
强迫交易案:
2011年9月17日下午14时许,鸿运打包站职工何某某,石某某二人因拦截,威胁往李某乙打包站送废纸片的小贩,在朔城区诚信钢材市场门口被李某乙和冯某某殴打,李某乙、冯某某被朔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在拘留所期间,李某乙的哥哥李伟说降某某等人让其赔偿医药费五万元,并且不能在朔州开打包站,否则就将二人刑事拘留,李某乙被迫答应了该条件,并委托李某乙与降某某签了协议,李某乙退出在朔城区继续经营打包站的收购废纸收购的业务。
治安案件:
1、2013年期间,候某某(收废品小贩)在朔城区张辽路西侧、现代装饰城北侧的张某乙打包站出售废纸片出来,被张某甲、朱某甲、曹某某三人驾驶曹某某的黑色现代轿车(晋B****)追至古北街现代医院、古北街新辣道饭店、田家窑村口、戴斯大酒店等地拦截、威胁,让其将废纸片卖到东兴街被告人降某某的打包站。
2、2014年1月16日15时许,收废品的小贩田某甲与其妹妹田某乙着三轮车准备到现代装饰城北,张辽路路西张某乙的打包站卖纸片时,被张某甲和曹某某拦截并威胁只能将纸片卖到降某某在张辽路与市府街交叉路口东临时设的收购滩点。2014年2月24日下午15时许,田某甲拉着所收来的纸片,准备到张某丙打包站出售,行至张辽路和市府街交叉路口被张某甲(戴眼镜)拦下,并将其车推到了降某某在张辽路与市府街交叉口路东临时设的收购滩点。过了一段时间,田某甲与其父亲田某丙无奈只好卖给被告人降某某的摊点,田某甲在此前曾被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二人驾驶一辆黑色无牌现代轿车多次拦截,威胁,不许将收来的纸片卖到张某丙打包站,只能卖到降某某打包站。
3、2008年至2016年,麻某某从事收废品小贩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和朱某甲拦截过,2016年自己经营废品收购站时,张某甲、朱某甲二人也到其收购站,要求把所收到的废纸片卖到南城派出所东侧被告人降某某的打包站。
4、收废品的段某某从2014年开始在朔城区油坊头村、金沙林秀小区北侧经营废纸打包站,2015年,被告人张某甲、朱某甲伙同曹某某(已起诉)到其油坊头打包站阻拦,威胁,逼其退出打包站行业,还在其打包站外拦截、恐吓、殴打小贩,以此达到不与被告人降某某所经营的打包站竞争的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降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在右玉县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及在朔城区的强迫交易犯罪,对于此部分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业
检察官助理:陶俊伊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公安分局看守的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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