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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降某某故意伤害案)_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降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96********,藏族,小学文化,无前科,户籍所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降某某在雅江县**乡**村,因口角与群某某发生冲突,并抽刀恐吓群某某。随后,降某某与赶来的他某某(男,藏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7********)发生争执,降某某在木绒村垃圾池附近用携带的藏刀将他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他某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降某某到雅江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上交作案工具。

经鉴定,他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降某某故意持随身携带的藏刀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降某某主动投案,上缴作案工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降某某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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