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15号
被告人陕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包庇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陕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2日21时19分许,涂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驾驶粤A6Q****小型轿车搭载被告人陕某某在南沙港快速路西侧上高速七星岗收费站,路遇交警盘查。期间,涂某某下车试图离开现场,被告人陕某某从副驾驶位换至驾驶位并向办案民警声称是其驾驶车辆,企图帮助涂某某逃避刑事处罚。随后,公安机关将涂某某抓获,并通过道路监控视频查明其为该车实际驾驶人。经检验,涂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