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单位陕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0001********,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与**路十字交汇处东北角,**田某某,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73********。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66********,系被告单位陕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沣东新城**小区**号楼。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陕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3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未央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审查起诉期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享有的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认为此案系单位犯罪,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被告单位陕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与西安市未央区**街办**村村委会签订130亩的租地合同,于2013年10月11日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陕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任**。2015年6月18日陕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获批占地200亩的“**生态农业培育基地”项目,要求附属设施占地5亩,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计划。2014年11月14日陕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生态农业园区钢结构工程(1#-9#库房111819平方米)承包合同,2015年5月28日施工队根据合同完成了1#-5#库房基础工程;2015年12月30日与另一公司签订了地下管网及路面建设的施工合同,2016年6月12日完成了排水工程。在此期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央分局曾多次向陕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没收该宗土地上(124.6亩)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并处以1246282.5元罚款的决定。
案发时该项目建成钢架结构彩钢墙体及屋顶仓库4栋,仓库地基筑高约1.2米;筑高1.2米水泥硬化的场地1处;2间2层砖混结构楼房1栋;卫生间一处。经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宗土地面积127.1亩,其中耕地120.0亩,园地1.3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亩,交通运输用地4.4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亩;宗地上建筑物占用、地面水泥硬化,属在耕地上建筑物占用、水泥硬化毁坏类型,耕地复垦与整理工程量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变更材料、合同、可行性报告、通知、批复、授权委托书、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及总体规划图、测量报告;2. 物证: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韦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陕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120.0亩、园地1.3亩被严重毁坏;被告人田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可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单位陕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罚金121.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传荣
检察官助理:刘铮铮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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