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陶乐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乐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陶乐阳驾驶川S76***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G5515张南高速公路463公里加150米处(南大梁段梁平至南充方向铜锣山隧道内),与侧翻在道路上的川S08***小型面包车发生刮撞,致使川S08***小型面包车车顶与停靠事发路段的川F74***中型仓栅式货车左侧货箱发生碰撞,川S76***重型自卸货车失控,向左撞击隧道壁后往右前方冲撞到从川S08***小型面包车转移至隧道右侧路边上的乘车人员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郑某甲(2012年**月**日出生)、郑某乙(2006年**月**日出生),造成蒋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郑某甲、郑某乙受伤,川S08***小型面包车、川S76***重型自卸货车、川F74***中型仓栅式货车等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乐阳拨打120急救中心,积极救助被害人, 保护现场,并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
同年12月2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分局二十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陶乐阳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月17日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郑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郑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乐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3人死亡、1人重伤二级、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炜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正本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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