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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仁明故意杀人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陶仁明,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2月1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7日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仁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赫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赫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12 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陶仁明趁其子陶某甲在自己家的堂屋沙发上午睡之机,持一把锄头向陶某甲头部挖去,将陶某甲头部挖裂开后,就跑到本村副支书胡某某家中,请胡某某帮忙报警,胡吉贵报警后,被告人陶仁明在其住宅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陶某甲右侧颞顶骨叶脑挫伤、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双侧脑室积血,右侧颞顶骨粉碎性骨折,失血性休克中度及以上分度出现全身状态明显抑制构成重伤二级,至右侧颧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仁明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仁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陶某甲右侧颞顶骨叶脑挫伤、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双侧脑室积血,右侧颞顶骨粉碎性骨折,失血性休克中度及以上分度出现全身状态明显抑制构成重伤二级,至右侧颧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陶仁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利平

                              检察官助理 张飞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仁明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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