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伟、黎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陶伟,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3********,汉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云阳县**镇**路。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9月15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5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6********,汉族,中专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号,住云阳县****单元**。因吸毒,于2015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逮捕,后于2020年3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云阳县**镇**联建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号码500235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云阳县**镇**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陶伟等五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陶伟、宋某某、郑某某、田某某与朋友黄某某(另案处理)在云阳县“皇家七号”KTV玩耍,黎某某的前女友裴某某来到包房找黎某某时被黄某某推倒在地,裴某某的男朋友刘某某得知后与朋友赵某某等人赶到KTV找前台了解事情原委。陶伟得知后误以为裴某某带人前来报复,遂与刘某某在KTV大厅内发生口角争执。裴某某先将陶伟劝回包房,后与刘某某等人离开KTV并向爱家广场走去。陶伟返回包房告诉黎某某等人外面有人围堵,随后陶伟和黎某某、宋某某、田某某、黄某某手持啤酒瓶冲出KTV并在爱家广场持啤酒瓶围殴、追打刘某某、赵某某等人,郑某某赶到现场后持木棒殴打刘某某、赵某某,致刘某某头皮裂伤、赵某某颈部皮肤裂伤。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黎某某、陶伟、宋某某、郑某某、田某某经云阳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伟、黎某某、宋某某、田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伟、黎某某、宋某某、田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伟、黎某某、宋某某、田某某、郑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伟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陶伟、郑某某、田某某、宋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陶伟、郑某某、田某某、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郑某某、田某某、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郑某某、田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陶伟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检察官助理:向小红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伟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栋**单元**,联系电话:1851230****;被告人宋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联建房,联系电话:1858119****;被告人田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76854****;被告人郑某某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路**,联系电话:189969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