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71号
被告人陶兆民,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4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华中动物表演团法人代表,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宿州市森林公安局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兆民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陶兆民从宿州市埇桥区**乡**村村民李某某(已故)那里以四万元价格购买幼虎两只,一直饲养至今在家,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另查明,陶兆民未取得国家一级驯养繁殖许可证。
被告人陶兆民于2019年9月13日向宿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陶某乙、陶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兆民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兆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兆民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兆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兆民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兆民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左 辉
检察官 李明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陶兆民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5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贰拾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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