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陶军军,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镇**村**村**号**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军军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陶军军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小区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独自一人行走之际,用左手勒住李某某脖子,右手持水果刀威胁李某某,抢得李某某现金6500元。
2020年7月13日上午,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路**美容美发店门口抓获陶军军。后陶军军将赃款退还李某某,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陶军军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抢劫他人现金6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军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陶军军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卷宗三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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