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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加国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940号

被告人陶加国(曾用名陶二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乡**村**号,曾因犯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3月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于2012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5年6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撤销案件并转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加国涉嫌诈骗罪,于2020514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陶加国出资,丁某甲(已判刑)具体操作成立网贷平台,伙同曹某某、吴某甲、李某某、陶某甲、齐某某等人(均已判刑)以无抵押担保、快速放贷等为诱饵,并以“行业规矩”的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通过收取保证金、中介费、砍头息等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并向被害人收取高额利息及续期费用,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情形下,通过电话、微信、到被害人家中、报警等滋扰、纠缠的手段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朋友施压,实施诈骗活动。被告人陶加国安排陶某甲、齐某某等人参与丁某甲等人诈骗活动,涉及案件如下:

1.2018年9月份,被害人苏某某因急需用钱,经杨某介绍,经某乙审核后通过今借到网贷平台与雷某某签订了人民币40000元网络借款协议,丁某甲支付杨某某中介费人民币3000元,苏某某实际借到手人民币30000元,后因苏某某无力偿还,丁某甲授意李某某、魏某某至西安市向苏某某上门讨债。2018年10月27日至11月5日,李某某、魏某某至陕西省西安市苏某某住处持续向苏某某要债,对苏某某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干扰,苏某某被迫向某乙某甲还款人民币34000元,并支付李某某上门费人民币4000元。

2.2018年8月31日,被害人冯某某因急需用钱,经杨某某介绍,经严某某审核后通过今借到平台与雷某某签订人民币30000元网络借款协议,丁某甲实际转账给冯某某人民币22500元,支付杨某某中介费人民币1500元,2018年9月8日,冯某某向丁某甲还款7500元作为延期费,2018年9月15日,冯某某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29000元;2018年9月15日丁某甲放贷给冯某某人民币30000元,冯某某实际到手人民币22500元,后冯某某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30000元,2018年9月22日,丁某甲向冯某某放贷人民币30000元,冯某某实际到手人民币23000元,后冯某某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30000元,据此,丁某甲共计向冯某某放款人民币68000元,冯某某共计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96500元。目前已查明丁某甲通过支付宝向冯某某转账人民币68000元,冯某某通过支付宝向丁某甲转账共计还款人民币44000元。

3.2018年7月18日,被害人盛某某因急需用钱,经麦恩公司审核人员严某某审核后通过今借到平台与雷某某签订人民币12000借条,丁某甲实际放款给盛某某人民币8500元,2018年7月25日,盛某某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12000元;2018年7月25日,严某某通知雷某某在今借到平台与盛某某签订人民币16000元借款协议,丁某甲实际放款给盛某某人民币12000元,2018年8月1日、8月8日、8月15日、8月22日、8月30日、9月13日,盛某某向丁某甲各转账一次人民币4000元延期费,2018年9月19日至9月26日,盛某某向丁某甲共计转账人民币4000元延期费,麦恩公司以盛某某逾期为由,雷某某在今借到平台与盛某某将人民币16000元借款协议改签订为人民币18000元借款协议,实际并未新增放款;2018年9月27日至9月29日盛某某再次转账丁某甲人民币4000元延期费,2018年10月3日盛某某通过今借到平台还款雷某某人民币18082.85元。据此,丁某甲共计向盛某某转账人民币20500元,盛某某向丁某甲共计还款人民币62082.85元。

4.2018年5月11日,被害人陈某某因急需用钱,经麦恩公司审核人员审核后通过今借到网贷平台与吴某甲杰签订了人民币30000元的网络借款协议,2018年5月28日与吴某甲杰签订人民币10000元的网络借款协议,陈某某实际借到手人民币21000元,陈某某自述到2018年5月29日,向丁某甲共计还款人民币34000元。现已查明,2018年5月11日,丁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8年5月15日,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丁某甲人民币2000元,2018年5月16日,陈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丁某甲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18日陈某某转账丁某甲浦东发展银行卡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19日陈转账丁某甲浦发银行卡人民币10000元。

5.2018年3月29日,麦恩公司审核人员以要求被害人巩某某帮其完成业务流量为由,对巩某某进行资料审核后,吴某甲杰与巩某某在网络平台签订人民币5200元的借款协议,实际转账给巩某某人民币4800元。2018年4月2日,巩某某还款人民币4800元后,麦恩公司审核人员再次以可以提额降息、帮其完成业务流量等为由,再次让巩某某进行网络借款,吴某甲杰与巩某某在今借到平台签订人民币12000元的借款协议,实际转账给巩某某人民币7000元,后麦恩公司人员以巩某某违约为由,要求其还款人民币15000元,并对巩某某及其家属进行电话、短信骚扰与恐吓,严重干扰巩某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2018年5月6日,李某某、吴某甲杰在丁某甲指派下至河南省西平县巩某某住处上门讨债,要求巩某某还款人民币15000元,巩某某被迫于当天支付人民币1000元现金,并与吴某甲杰签订人民币14000元的手写借条,后分别于2018年6月16日转账给吴某甲杰人民币4000元,2018年7月30日转账给丁某甲人民币10000元。

6.20183月份,被害人乐卡娜经李某某审核后,通过网贷平台与吴某甲杰签订了虚高网络借款协议,乐卡娜实际借得人民币14700元,后还款人民币16800元。

7.201834日,被害人周某甲因急需用钱,经麦恩公司曹某某辉审核后通过今借到平台先后跟吴某甲杰签订份额度为人民币8000元的借款协议,周某甲实际收到转账人民币5000元,至2018331日,周某甲向丁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5000元,现麦恩公司仍持有周某甲人民币8000元网络借款协议,并催逼周某甲还款。

8.2018年2月26日,被害人莫某某因急需用钱,经李某某审核后,通过“米某某”网贷平台向吴某甲杰签订了人民币3000元网络借款协议,在丁某甲授意下,吴某甲杰向莫某某转账人民币2100元,2019年3月4日,莫某某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9000元,并重新跟吴某甲杰在“米某某”签订人民币3000元的网络借款协议;2019年3月11日,莫某某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3000元;2019年3月19日,莫某某跟吴某甲杰在“米某某”签订人民币6000元的网络借款协议,吴某甲杰转账给莫某某人民币3600元,3月25日莫某某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5000元;3月29日,莫某某跟吴某甲杰在“米某某”签订人民币6000元的网络借款协议,吴某甲杰转账给莫某某人民币3650元,4月4日,莫某某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5000元;4月27日,莫某某跟吴某甲杰在“有凭证”网贷平台签订虚高的网络借款协议,麦恩公司人员转账给莫某某人民币3500元,5月4日、5月11日、5月18日莫某某分别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1500元, 5月25日,莫某某向丁某甲转账人民币5000元。综上,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5月25日,麦恩公司人员共计向莫某某放款人民币12850元,莫某某向丁某甲共计还款人民币23400元。

9.2018年2月13日,被害人刘某甲急需用钱,经麦恩公司李某某审核后通过今借到网贷平台与吴某甲杰签订了人民币5000元的网络借款协议,丁某甲实际转账刘某乙人民币2100元,2018年2月19日,刘某乙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3000元;2018年2月19日,刘某乙通过今借到网贷平台与吴某甲杰签订了人民币8000元的网络借款协议,丁某甲实际转账刘某乙人民币4200元,2018年2月26日,刘某乙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6000元;2018年3月19日,刘某乙通过今借到网贷平台与吴某甲杰签订了13000元的网络借款协议,吴某甲杰实际转账刘某乙人民币7200元,2018年3月25日,刘某乙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10000元;2018年3月26日,刘某乙通过网贷平台与吴某甲杰签订了24000元的网络借款协议,吴某甲杰实际转账刘某乙人民币14500元,2018年4月1日,刘某乙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6000元延期费;2018年4月8日,刘某乙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6000元延期费,并继续在今借到平台与吴某甲杰签订人民币24000元借款协议。2018年4月15日,刘某乙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6000元延期费,并继续在今借到平台与吴某甲杰签订人民币24000元借款协议;2018年4月22日,刘某乙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6000元延期费,并继续在今借到平台与吴某甲杰签订人民币24000元借款协议;2018年4月29日,刘某乙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6000元延期费,并继续在今借到平台与吴某甲杰签订人民币24000元借款协议;2018年5月6日,刘某乙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6000元延期费,并继续在今借到平台与吴某甲杰签订人民币24000元借款协议,后刘某乙无力继续偿还。2018年4月21日,刘某乙为偿还麦恩公司借款,向李某某借款,分别在今借到平台与吴某甲杰签订人民币7000元、8000元两张借款协议,李某某实际转账刘某乙人民币5000元,并介绍“高耸”实际转账刘某乙人民币5000元,2018年4月28日,刘某乙向李某某转账人民币2000元,后刘某乙无力继续偿还,遭到麦恩公司人员对其及其父母进行手机轰炸的方式进行骚扰。2018年5月12日至5月13日,在丁某甲的授意下,李某某、吴某甲杰持3张额度分别为人民币24000元、7000元、8000元的今借到借款协议至山东省东营市刘某乙住处向刘某乙上门讨债,给刘某乙及其家属造成心理压力,刘某乙家属报警后吴某甲杰将刘某乙借款协议确定还款,后李某某继续通过微信对刘某乙进行催款。

10.2018年2月13日,被害人邱某某因急需用钱,经麦恩公司曹某某辉审核后通过今借到平台先后跟吴某甲杰签订十份额度为人民币6000元、一份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的借款协议,丁某甲实际给邱某某转账人民币10750元,至2018年6月15日邱某某共计向丁某甲还款人民币2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

2.书证: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借款协议、资金往来记录、借条、资金流水核对记录、借贷宝开户信息、微信群成员列表、资金流水核对记录、放贷情况表、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拘留证、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拘传证、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侯某某、乐某甲、乐某乙、刘某丙、蔡某甲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巩某某、刘某乙、莫某某、黄某某、周某甲、蔡某乙、詹某某、苏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盛某某、吴某乙、邱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家国及同案犯丁某甲、曹某某、杨某某、严某某、雷某某、李某某、魏某某、强某某、刘某丁、吴某甲、张某某、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贷宝平台借贷协议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加国明知丁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活动,而提供诈骗使用的资金,并安排他人伙同丁某甲等人共同实施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胜勇

2020年6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陶加国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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