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博、宗东东、冯修进等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_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陶博,曾用名苏权,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宗延芳,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路**栋**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宗东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街**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冯修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玉果,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宗雅茹,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现住河南省汝州市**号楼**单元**楼。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现住贵州省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现住江苏省建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82********,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现住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塔吊老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现住贵州省正安县**乡**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2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园。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现住贵州省仁怀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现住海南省临高县**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现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77********,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座**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现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博、宗延芳、宗东东、冯修进、魏某某、张玉果、宗雅茹、谭某甲、沈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向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朱某某、徐某甲、王某甲、吴某某、林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田某某、高某某、邬某某、董某某、鞠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6日、27日、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11日至4月12日、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26日至3月12日、自2019年5月13日至5月27日、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以来,被告人陶博、宗延芳夫妻二人利用虚假身份的QQ号、微信号在QQ群、微信群内发布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办证信息,并将需要办理证件的人员信息发送给一个叫“史某某”的人(身份待查)制作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陶博决定自己制作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在网上购买网站、打印机等相关制证设备,建立了虚假的“贵州省建筑管理信息网”和“青海省建筑信息网”网站,用于登记自己所制出的证件信息,方便办证人员及相关单位扫描二维码查询证件的真伪,以迷惑办证人员和相关单位的查验。在陶博、宗延芳夫妻二人伪造、买卖证件过程中,除了自行发布办证信息外,还逐步发展了被告人宗东东,被告人冯修进、宗雅茹夫妇,被告人魏某某、张玉果夫妇共五名较为固定为其宣传制证、接单办证的下线成员。案发后,侦查人员通过对陶博所建立的虚假的“贵州省建筑管理信息网”和“青海省建筑信息网”网站进行远程勘验,得知陶博、宗延芳夫妻二人共伪造、卖出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义办理的虚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8231本,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义办理的虚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525本,二人从中共非法获利260余万元。

2、2016年以来,被告人宗东东在QQ群、微信群内发布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办证信息,收到办证人员信息和办证费用后,通过网络将办证人员信息传给陶博制作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件制好后以快递方式寄达给其下线吴某某等人或办证人员。自2016年以来,宗东东从陶博处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2100余本,从中非法获利170余万元。

3、2016年以来,被告人冯修进、宗雅茹夫妻二人在QQ群、微信群内发布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办证信息,收到办证人员信息和办证费用后,通过网络将办证人员信息传给陶博制作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件制好后以快递方式寄达给其下线杨某某等人或办证人员。自2016年以来,冯修进、宗雅茹从陶博处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2000余本,从中非法获利120余万元。

4、2017年以来,被告人魏某某、张玉果夫妻二人在QQ群、微信群内发布办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办证信息,收到办证人员信息和办证费用后,通过网络将办证人员信息传给陶博制作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件制好后以快递方式寄达给其下线邬某某等人或办证人员。自2017年以来,魏某某、张玉果从陶博处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共386本,从中非法获利27万余元。

5、2017年以来,被告人谭某甲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谭某乙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34本,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2万元。

6、2016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李某甲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40本,从中非法获利1.4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1.4万元。

7、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冯修进、宗雅茹二人使用的微信为他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84本,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2万元。

8、2016年以来,丁*(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向某某为徐某乙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20余本,从中非法获利500余元。

9、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宗东东为陈某甲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50余本,从中非法获利1.2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1.2万元。

10、2016年5月以来,被告人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丁某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50余本,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4万元。

11、2016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尹某某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80余本,办证人员得到假证后为其工作,其每人每月获取200元的管理费。案发后,其积极上交所办假证27本。

12、2018年以来,被告人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郭某某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18本,从中非法获利1.8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1.8万元。

13、2017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他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28本,从中非法获利1.8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1.82万元。

14、2017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黎某某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27本,从中非法获利3.8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3.8万元。

15、2015年至2016年期间,罗某甲(另案处理)通过QQ联系宗东东为肖某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34本,从中非法获利。

16、2017年9月以来,石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魏某某、张玉果二人使用的微信为手下工人李某乙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63本,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1万元,并追回所办假证6本。

17、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曹某某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43本,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1万元。

18、2016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宗东东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50余本,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19、2017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冯修进、宗雅茹二人使用的微信为刘某甲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210本,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3万元。

20、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乙通过QQ和微信联系冯修进、宗雅茹二人使用的QQ和微信为陈某乙、罗某乙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51本,从中非法获利5.6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5.6万元。

21、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邰某某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46本,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1万元。

22、2016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通过QQ和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QQ和微信为黄某某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62本,从中非法获利2.1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2.1万元。

23、2017年以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他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01本,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1万元,并积极上交所办假证68本。

24、2018年以来,被告人邬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陈某丙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28本,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1万元。

25、2016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他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50余本,从中非法获利1.8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1.8万元。

26、2017年以来,被告人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陶博、宗延芳二人使用的微信为潘某某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222本,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4万元。

27、2018年期间,彭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吴某某为三穗县八弓镇的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以及剑河县的刘某乙办理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4本,从中非法获利800元。案发后,已退回非法所得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伪造证件等;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博、宗延芳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博、宗延芳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东东、冯修进、魏某某、张玉果、宗雅茹、谭某甲、沈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向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朱某某、徐某甲、王某甲、吴某某、林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田某某、高某某、邬某某、董某某、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芝玉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陶博、宗东东、冯修进、魏某某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被告人宗延芳、张玉果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宗雅茹、谭某甲、沈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向某某、胡某某、柯某某、朱某某、徐某甲、王某甲、吴某某、林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田某某、高某某、邬某某、董某某、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电子证据移送硬盘1个及光盘16张。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