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陶友昌,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55********,苗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镇**村委会**中心学校**层**号(原住址马关县**镇**村委会**街**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友昌涉嫌非法储存枪支、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8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间,被告人陶友昌以180元的价格向熊某甲(另案)购买一支枪支。2019年12月29日,马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陶友昌位于马关县**镇**村民委**村的家中搜查到该枪支。经鉴定,所查获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2、2013年间,被告人陶友昌以4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熊某乙(另案)购买了一支枪支(枪托已损毁),后其以180元人民币的价格作为酬劳雇请古某某(另案)进行组装。2019年12月29日,马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陶友昌位于马关县**镇**村民委**村的家中搜查到该枪支。经鉴定,所查获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3、2019年农历三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陶友昌到马关县**镇**村委会**村购买牛进行倒卖,当天其以7800元人民币(现金)的价格向该村的村民被害人黄某甲购买了一对黄色的子母牛,后黄某甲与其儿子黄某乙使用陶友昌支付的该笔现金到马关县**镇**街上购买碾米机时发现陶友昌支付的7000元人民币(面值均为100元)疑似假币,黄某乙当场撕毁一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遂黄某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提交剩余的6900元(面值均为100元)人民币。经鉴定,69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币69张、枪支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熊某甲、古某某等四名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陶友昌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友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明知系伪造的假币而故意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陶友昌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陶友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琼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陶友昌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共肆佰叁拾玖页;
3. 追偿申请书壹份;
4.光碟陆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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