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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善付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陶善付,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4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乡**村**组。被告人陶善付曾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2年被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寿县公安局以陶善付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向本院提请批捕,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善付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陶善付在其信访事项已经乡、县、市三级行政机关审查终结的情况下,仍多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其间,陶善付经北京市公安局13次训诫以及北京市公安局1次行政处罚、寿县公安局9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陶善付的重复非访行为严重扰乱了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地区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以及**乡人民政府等相关接访单位的日常工作秩序,并致使**乡人民政府产生各项接访费用计2892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书、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陶善付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善付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善付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19年9月26

附:1.被告人陶善付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肆册、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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