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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委春交通肇事案)_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陶委春,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街道**村委**村**号**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现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委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陶委春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时,该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姚某甲相撞,造成姚某甲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陶委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姚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1.物证;2.书证;3.证人丁某某、姚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委春,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陶委春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建议对被告人陶委春在二年六个月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陶委春现羁押于沾益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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