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陶孝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垫江县人,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孝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陶孝华来到南岸区白鹤苑被害人肖某某经营的鑫匠发艺店内,趁肖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洗发台上充电的一部深绿色华为nova5pro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南坪万达广场附近一收手机的游摊。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68元。
被告人陶孝华归案后,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孝华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孝华曾因盗窃被判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孝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孝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孝华赃款被收缴,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孝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陶孝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 察 官:周琳璐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孝华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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