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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学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陶学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镇**栋**单元**室。暂住地浙江省龙港市湖前社区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3日被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龙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学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 “轨轨”(身份不明)采用复制方式盗取被害人谢某某(龙港市人)持有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0411700********)信息,持复制卡在 “上饶市湾湾川便利店”POS机上刷取14620元转入白某某的银行卡(卡号62179946810********)。当日22时许,被告人陶学文明知“轨轨”提供的银行卡内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轨轨”在浙江省义乌市邮政储蓄银行佛堂支行朝阳分理处ATM上自助取款人民币14400元。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陶学文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陶学文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学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学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学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学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学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葵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学文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39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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