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266号
被告人陶学汉,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区**路**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乡**自然村**号附*号)。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学汉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陶学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能力履行居间合同及协议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中铁十
六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临空花园安置房项目(以下简称:“临空花园项目”)《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劳务清包施工合同》、《劳务清包内部承诺书》、《劳务合同》、《项目施工进场通知书》等合同协议的方式,并加盖伪造的中铁十六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伪造项目代表贾某某签名,与受害人谌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签订以上合同,并以收取居间费、工程定金的方式,先后骗取受害人谌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共计人民币96.99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4月,被告人陶学汉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谌某某,陶学汉虚构其可以承接临空花园项目的事实,骗取谌某某的信任,在没有履行居间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中铁十六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用章、仿冒贾某某签名方式与受害人谌某某和骆某某签订《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骗取受害人谌某某、骆某某、黄某某人民币10万元居间费。被告人陶学汉在用其个人微信及建行卡收取所骗得受害人10万元(其中万某某转1万元、骆某某转4万元,黄某某转5万元)后,将所骗得款项用于日常消费及归还个人债务。
2、2019年5月,被告人陶学汉通过他们人介绍认识王某某,陶学汉以介绍做临空花园项目为诱饵,骗取受害人王某某信任后,在没有能力履行居间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中铁十六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章、仿冒贾某某签名与王某某签订《劳务合同》,骗取受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万元居间保证金。被告人陶学汉在用其个人建行卡收取所骗得受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万元(系通过周某某转款)后,将所骗得款项用于日常消费及归还个人债务。
3、2019年5月,被告人陶学汉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受刘某某,陶学汉虚构其在“何总”处接下了临空花园项目,并可转让临空花园项目给刘某某实际施工为诱饵,骗取刘某某信任,在没有能力履行居间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中铁十六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用章、仿冒贾某某签名方式与受害人刘某某签订《劳务合同》,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陶学汉又以临空花园项目D区施工为诱饵,再次通过伪造中铁十六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用章、仿冒贾某某签名方式与受害人刘某某签订《劳务合同》,先后六次共计骗取受害人刘某某合计人民币31.99万元居间费。被告人陶学汉在用其个人中行、建行卡收取骗得刘某某31.99万元(其中20万元由姜某某转款、11.99万元由陶某某转款)后,将所骗得款项用于日常消费及归还个人债务。
4、2019年10月,被告人陶学汉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李某某,虚构其可以通过区领导承接临空花园项目的事实,骗取李某某信任,在没有能力履行居间合同的情况下,通过用伪造的中铁十六局第四公司公司用章、仿冒贾某某签名的方式与受害人李某某签订《劳务合同》及《劳务清包内部承诺书》,骗得受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居间费。2019年12月被告人陶学汉用其个人建行银行卡收取骗得李某某15万元(分三笔每笔5万元)后,将所骗得款项用于日常消费及归还个人债务。
案发后,被告人陶学汉及其家属邓某某帮其陆续归还了受害人王某某的人民币40万元,谌某某的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陶学汉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到案。
被告人陶学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了部分被害人被诈骗钱款,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谌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学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学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学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使用伪造的公章和相关合同项目,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96.9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学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陶学汉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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