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陶安猛,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4年3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安猛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安猛通过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枫丹韵绿堡小区一住户屋内,盗走被害人吕某某的一部惠普笔记本电脑,陶安猛将该电脑销赃获利1200元,被其挥霍一空。经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322元。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陶安猛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陶安猛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有电脑销售单等书证;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陶安猛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綦价认〔2021〕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现场、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陶安猛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
3.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陶安猛系被抓获到案,结合其供述证实其具有坦白情节。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陶安猛具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安猛对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1年3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安猛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陶安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安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安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安猛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陶安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志军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1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陶安猛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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