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陶宝帮,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826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村**组**号。被告人陶宝帮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9日释放。被告人陶宝帮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宝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陶宝帮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宝帮于2020年2月11日23时许,至苏州市吴中区**镇**路**号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店内,采用撬防盗窗的方式入内,窃得现金人民币6600元和华为Mate30 Pro手机1部、华为M6平板电脑一台,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68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的部分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票、户籍证明等;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陶宝帮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宝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宝帮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 媛 媛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陶宝帮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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