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陶富均,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6********,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因盗窃,分别于2016年12月5日、2017年5月19日、2018年7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十四日、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富均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一天,被告人陶富均到晋江市**镇**村**路装备基地一个临时搭盖的活动房内,盗走被害人黄某甲放置在该处的一个电钻机(无法估价)。
2.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陶富均伙同古某某(另案处理)到晋江市**镇**公园内一个活动厂房内,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前放置在该处的一辆工程斗车及两条电缆线(均无法估价),于2019年10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3.2019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陶富均伙同古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号在建房子的二楼,盗走被害人黄某乙放置在该处的两捆电线(无法估价)。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陶富均在晋江市内坑镇后山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监控视频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黄某甲、曾某某前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富均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富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富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富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富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陶富均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五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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