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陶小华,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7********,苗族,文盲,无业,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住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组,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伟,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8********,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伟、陶小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周伟、陶小华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办事处东城印象工地,盗走电缆线(型号:RW3*10+2*6)50余米。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52元。
二、2019年6月,被告人周伟、陶小华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区碧阳办事处流仓安置小区A2栋二楼和三楼的商住楼,分两次盗走电缆线(型号:YJV4*70+1*35)共100余米。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2540元。
三、2019年6月底,被告人周伟、陶小华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办事处东城印象工地,盗走该工地塔吊附近的电缆线(型号:YC3*25+2)50余米。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02元。
四、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周伟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办事处碧玉村“拓海山语城”工地,盗走电缆线(型号:YJV4*50+1*25)20余米。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99元。
五、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周伟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办事处碧玉村“拓海山语城”工地,盗走电缆线(型号:YJV4*185+1*95)20余米。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791元。
六、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周伟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办事处碧玉村“拓海山语城”工地,盗走电缆线(型号:YJV4*50+1*25)20余米。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99元。
七、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周伟、陶小华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办事处碧玉村“拓海山语城”工地,盗走电缆线(型号:YJV4*185+1*95)50余米。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979元。
八、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周伟、陶小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办事处碧玉村“拓海山语城”工地,盗走电缆线(型号:YJV4*185+1*95)40余米。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583元。
九、2019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伟、陶小华到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碧阳办事处碧玉村“拓海山语城”工地上,将12号楼一级配电箱至22号楼二级配电箱的电缆线(型号:YJV4*185+1*95)用夹钳夹断后盗走50余米,二人剥掉电缆线外面包裹的橡胶皮,准备将剩下的铜芯线扛离现场时,被巡逻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9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伟、陶小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伟、陶小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陶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周伟、陶小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周伟在有期徒刑四至六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陶小华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必沙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伟、陶小华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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