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陶广清,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建英,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7********,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广清、高建英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7时许,在阜阳市颍泉区**镇**行政村**庄东头路上,被告人陶广清驾驶两轮摩托车伙同被告人高建英,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正在骑行自行车的被害人宋某某左侧,将被害人宋某某拦停,由被告人陶广清抓住宋某某的左手控制被害人,被告人高建英将被害人宋某某裤兜里的250余元现金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广清、高建英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广清、高建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广清、高建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广清、高建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广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建英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亚洲
检察官助理:原红兵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陶广清、高建英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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