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陶建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栋**楼**号。2019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01时许,被告人陶建平在本市南明区贵州省人民医院新大楼旁搭建的挂号大棚内,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两部手机(一部VIVO牌,型号:Y3,核价986元;一部OPPO牌,型号:R17,核价1440元)盗走。同年10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陶建平在本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抓获经过、视频截图;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建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建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陶建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11月30日
附:一、被告人陶建平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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