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三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陶建强,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天津市武清区人,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号,住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号楼**单元**室。曾因非法销售汽油于2017年7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非法存储汽油于2017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建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陶建强于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证照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他处购买汽油后在天津市武清区对外销售,销售汽油共计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
被告人陶建强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2.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
4.被告人陶建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建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建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建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建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陶建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建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立国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陶建强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87页。
3.随卷移送:手机1部,光盘3张,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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