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陶文,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号**楼**,租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7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下午13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陶文的租住地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进行搜查,并从该房屋的次卧阳台上查获被告人陶文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被告人陶文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样本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的毒品共净重11.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通话记录截图、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毒品等物证照片;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毒品扣押清单、毒品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陶文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文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7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文因犯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文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松恩
检察官助理:金 环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陶文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涉案毒品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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