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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新生贩卖毒品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陶新生,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1********,汉族,小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住湖南省**********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8 月21日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新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陶新生接到吸毒人员刘某某需要购买毒品K 粉的电话。被告人陶新生告诉刘某某自己在石鼓区**烧烤吃夜宵,于是刘某某、盛某某、汪某某、樊某某四人一起开车来到**烧烤接被告人陶新生, 并将车开至我市石鼓区**路**中学对面停下,在车内,被告人陶新生将0.7克K粉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则要汪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500元钱给被告人陶新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新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陶新生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新生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新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被告人陶新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陶新生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娉娉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陶新生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7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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