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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星诈骗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41号 

  被告人陶星,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院批准,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4日至18日、自2020年6月12日至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起,被告人陶星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而与被害人王某某开始交往。在交往过程中,陶星谎称自己在重庆教委有关系可以帮王某某调动工作,从而于2019年9月8日、9日先后诈骗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3万元,共计8万元。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陶星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号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陶星已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还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信息、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陶星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扣押等笔录;

5.​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陶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星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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