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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春粮、邵泽峰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陶春粮,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天津港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天津港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闫文瑞,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泽峰,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里**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天津港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天津港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里**栋**门**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天津港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天津港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天津港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天津港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邵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新港二号路**里**栋**门**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天津港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天津港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住滨海新区**里**栋**门**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天津港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天津港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鹏,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1050430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里**栋**门**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天津港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天津港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春粮、邵泽峰、邵某乙、邵某甲、孙某某、邵某丙、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陶春粮、邵泽峰、邵某乙、邵某甲、孙某某、邵某丙、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陶春粮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地区以张贴办理假证小广告的方式招揽购买假证的买家,并与邵泽峰、邵某甲、邵某乙、孙某某形成制贩假证的上下家链条关系。其使用昵称为“A金伯利名酒庄”、“A明强传媒”、“记忆碎片”的微信号为被告人邵泽峰、邵某乙、邵某甲、孙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毕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15个及公司、事业单位印章8枚,牟取非法利益。

2010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邵泽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地区以张贴办理假证小广告的方式招揽购买假证的买家,其使用昵称同为“孙伟”的两个微信号获取办证人员的相关信息,由其个人或伙同被告人陶春粮进行制作后销售给买家。经查,该邵非法制作、买卖户口本、房产证、离婚证、毕业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28个及公司、事业单位印章11枚,牟取非法利益。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邵某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地区以张贴办理假证小广告的方式招揽购买假证的买家,其使用昵称为“雨后彩虹”、“美好明天”、“微笑”“花香满园”的微信号获取办证人员的相关信息,由其个人或伙同被告人陶春粮进行制作后销售给买家。经查,被告人邵某甲非法制作、买卖离婚证、户口本、毕业证等各类国家机关证件6个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10枚,牟取非法利益。

2010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邵某乙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地区以张贴办理假证小广告的方式招揽购买假证的买家,其使用昵称为“幸福来敲门”的QQ号、昵称为“幸福来敲门”、“A幸福来敲门”的微信号获取办证人员的相关信息,由其个人或伙同被告人陶春粮进行制作后销售给买家。经查,该邵非法制作、买卖身份证、毕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2个及事业单位印章1枚,获利380元人民币。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邵某丙在明知其父亲邵泽峰伙同他人制作、出售假证的情况下,仍为邵泽峰联系买家、填写快递信息邮寄假证及给买家送假证,并通过昵称为“玩世不恭”的微信对外销售伪造的公司、事业单位印章3枚,获利36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柴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邵泽峰、邵某甲非法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况下,仍为上述人员制作人员、车辆照片、毕业证、房屋户型图等假证,获利32元人民币。

2013年至2020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地区以张贴办理假证小广告的方式招揽购买假证的买家,其使用昵称同为“雨后的花”的两个微信获取办证人员的相关信息,通过被告人陶春粮进行制作后销售给买家。经查,该孙非法制作、买卖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3个,获利2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

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春粮、邵某乙、邵某甲、孙某某、邵某丙、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春粮、邵泽峰、邵某乙、邵某甲、孙某某等五人通过发布“小广告”和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长期从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居民身份证、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行为。其中被告人邵泽峰、邵某乙、邵某甲、孙某某四人各自与“买主”联系所需要办理的假证后,向陶春粮传递需伪造假证的相关信息,由陶春粮进行伪造或部分自己伪造完毕后,将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卖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陶春粮、邵泽峰、邵某乙、邵某甲、孙某某之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陶春粮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邵泽峰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邵某乙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邵某甲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孙某某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邵某丙、柴某某明知邵泽峰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行为,从而实施帮助,二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邵某丙应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柴某某应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陶春粮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邵泽峰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邵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邵某甲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邵某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邵某乙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柴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邵某丙涉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传光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春粮、邵泽峰、邵某乙、邵某丙、柴某某现羁押在天津港看守所;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在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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