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陶晓伟,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如皋市**街道**路**号,住江苏省如皋市**街道**组**号楼**室。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30天,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晓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陶晓伟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陶某甲的女儿户口迁至上海,虚构事实,以虚假的办理户口费、打点关系费等名义共计骗取被害人陶某甲钱款人民币30.5万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陶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对犯罪金额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害人陶某甲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晓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琼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陶晓伟现被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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