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0729号
被告人陶智根,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0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蒋巷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村。2005年9月25日因偷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治安警告;2006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4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17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智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9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陶智根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半边街****旁的被害人邱某某家,入内窃得蓝色小米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25元)和银色红米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43元)。
2019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陶智根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街***号*楼被害人刘某某家,趁无人之机,入内窃得玫瑰金色绿风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880元)、黄金戒指1枚(足金14.28克,价值人民币5140元)、iPad mini 1台(价值人民币382元)、黑曜石项链1条(未估价)及人民币120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陶智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智根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智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二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0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检察官助理:陈海倩
2020年0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陶智根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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