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陶有雄(“马”苗语译音),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2********,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镇**村委会**组**号附**号。2017年11月12日,因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被广西大新县公安局予以行政罚款2000元; 2018年5月2日,因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0元。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19 年2月28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发安,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镇**村委会**组**号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决定,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小三(译音),男,1992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住越南新马街县**社**村。
被告人马小亮(译音),男,1993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北河县**社**村。
被告人杨小四(译音),男,1987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住越南老街省新马街县**社**村。
被告人杨某某(译音),男,1995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住越南老街省北河县**社**村。
被告人王某某(译音),男,1977年**月**日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住越南老街省新马县**社**村。
被告人王小三、马小亮、杨小四、杨某某、王某某,因非法入境,于2019年2月16日被马关县行政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决定,次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有雄、熊发安、王小三、马小亮、杨小四、杨某某、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小三、马小亮、杨小四、杨某某、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陶有雄预往中国广西务工,陶有雄依其路程收取900元到1000元不等的高额运费。2月14日, 王小三、马小亮、杨小四、杨某某、王某某与陶有雄确认人数,确定好入境的时间、地点、路线及上车地点后,王小三、马小亮、杨小四、杨某某、王某某带领各自组织的多名越南人,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按照约定路线和地点先后从中越边界172号界碑附近便道非法进入我国境内。当天18时许,陶有雄以每人60元的运输价格雇请被告人熊发安驾驶川20.1****农用货车前往马关县小坝子镇田湾村委会小白河边的香蕉地接应非法入境的越南人,帮其运送至坡脚镇科乐隧道处倒车。熊发安待越南人上车后用篷布遮挡住车厢,并以避开沿途口,采取绕关避卡的路线从夹寒箐镇坡头村前往马关县坡脚科乐隧道,车辆行驶至马关县马白镇花枝格村途中被马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从其车辆上现场查获39名从越南非法入境我国的“三非”人员。
被告人熊发安、王小三、马小亮、杨小四、杨某某、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陶有雄于2019年2月28日在马关县坡脚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川20.1****农用货车一辆、手机七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熊某某等叁拾陆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陶有雄、熊发安、王小三、马小亮、杨小四、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8.现场查获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有雄、熊发安、王小三、马小亮、杨小四、杨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琼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陶有雄现被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被告人熊发安现被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小三、马小亮、杨小四、杨某某、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西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共计壹仟贰佰柒拾肆页;
3.光碟叁拾肆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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