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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权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陶权,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路**号**宿舍。因犯盗窃罪,2003年5月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2006年11月1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4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2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陶权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镇**路疾控中心四楼一办公室,盗走被害人朱某某的国窖1573白酒2瓶、黔珍酒4瓶、和天下香烟4包、手表2块、手链珠2条、白玉吊坠2块、戒指1枚。得手后,被告人陶某甲将国窖1573白酒2瓶、黔珍酒4瓶、和天下香烟4包卖给了北街小雨名烟名酒店,得赃款人民币2100元。

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2瓶国窖1573白酒和4包和天下香烟价值人民币216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权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权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利强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陶权现羁押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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