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陶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武冈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陶某乙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陶某乙(携带一支猎枪和5只猎狗)、被告人潘某某(携带一支猎枪和4只猎狗)与陈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武冈市**镇**村山上打猎,未捕获猎物。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携带一支猎枪和4只猎狗)、陶某乙(携带一支猎枪和5只猎狗)、陶某甲(另案处理)、尹某某(另案处理)四人一同前往武冈市**镇**村山上打猎,未捕获猎物。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陶某乙在狩猎时各自持有的猎枪均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被告人陶某乙、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被告人陶某乙、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乙、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和狩猎法规,分别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乙、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进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联系方式:1869296****)、陶某乙(联系方式:1897399****)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