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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2054号

被告人陶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乡**村**队**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路末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上8点多钟,被告人陶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小型轿车回出租屋,途径和县历阳镇文昌北路长江河道局路段与张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陶某打电话让弟媳徐某某来顶替。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陶某向民警谎称肇事车辆是徐某某驾驶的,已通知徐某某来现场。徐某某到达现场后,对执勤民警说车辆是由其本人驾驶的,民警现场调查发现疑点较多,遂将徐某某和被告人陶某均带至和县交警大队进一步调查。经调取了监控录像,被告人陶某承认了让徐某某顶替的事实。经现场对陶某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25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

2、证人张某甲、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询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发生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让人顶替,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国振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832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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