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陶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县**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社区**路*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陶某酒后驾驶云H*****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广南县铜鼓路佳媛美容工作室门口时,与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至该路段时,现场查获陶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经对其进行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202mg/100ml,后陶某被带至广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陶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9.64mg/100ml血。经事故认定,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陶某对彭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王某某、雷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64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陶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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