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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陶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六安市**小区****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号)。被告人陶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7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故意毁损财物,于2019年8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拘,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先后于2020年2月15日、4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3日、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4月13日、6月2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陶某因怀疑妻子张某与马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来到六安市裕安区**镇街道张某与马某某共同经营的“**饭店”内对马实施殴打,遭到张某等人阻止时又与张发生厮打,并对饭店内的展示柜、电脑显示器等物品进行打砸,同时将停放在饭店门口的皖N*****号汽车右侧后视镜损坏。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4035元。

案发时,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至现场,将陶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陶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陶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敏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光盘肆张(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及电子卷宗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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