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高新检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陶某甲,绰号小亮,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赌博罪,2013年11月7日被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5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绰号于老五、于五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2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乙,绰号小圆、元哥,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赌博罪,2013年11月7日被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小区。因吸毒,2018年2月9日冯某甲因吸毒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行政处罚15日;2017年8月18日-2020年8月18日冯某甲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社区戒毒3年;2018年2月24日-2020年2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3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黄毛,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村。因寻衅滋事罪,2006年11月8日被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6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3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90********,汉族,小学文化,蓝珀胡小区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大山,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纪家镇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老长,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11197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西瓜派出所,现住长春市**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大疤,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5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900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春新区北湖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2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1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长春新区兴华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长春新区**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7月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开发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经高新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于某某、陶某乙、冯某甲、李某某、于某某、吕某某、贺某某、房某某、刘某乙、彭某某、郑某某、郭某甲、朱某某、郭某乙、冯某甲、刘某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20日、2019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自2010年夏季以来,被告人陶某甲先后纠集冯某甲等人聚集在本市长春新区北湖区域内,在陶某甲母亲周某某开设的鼎玉足道足疗店内,备有镐把、扎枪等作案工具,遇有团伙成员有事,乘机逞强斗狠,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称霸一方。陶某甲带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对该区域及周边麻将馆、赌局采取强行占股、威胁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已达到控制、垄断该区域赌博设局的目的。以开设赌场的方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活动。期间,通过聚众斗殴、强行占股等方式,将于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收至其麾下,团伙成员及势力范围影响力不断扩大。形成了由陶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于某某、刘某乙为领导者,被告人冯某甲、王某某(另案处理)、于某某、彭某某、冯某甲、李某某积极参加者为固定骨干成员,被告人郑某某、崔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刘某乙、贺某某、房某某、郭某某参加的人数众多,组织结构清晰,且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严重破坏了所在区域内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刘某甲、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姜某某、王某丙、郑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古某某、冯某甲、潘某某、刘某乙、于某某、王某丁、王某戊、郑某某、张某某、韩某某、郑某某、曹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房某某、赵某某、吕某某、苗某某、范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于某甲、陶某乙、冯某甲、于某乙、彭某某、冯某甲、李某某、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贺某某、房某某、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4.同案被告人王某某、崔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末至2月初,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于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长春新区喜事源酒店和北湖春天F区33栋2门304室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组织数十人推牌九赌博。陶某甲组织开设赌场,为赌场撑腰及管理、召集人员放哨,参与分红获利;于某某、陶某乙组织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及安排放哨人员,参与分红获利;王某某组织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为赌场拉来赌客等,参与分红获利;被告人冯某甲为赌场放哨,获取利益;被告人于某某为赌场运送参与赌博人员及部分赌场管理而获利;被告人彭某某为赌场放哨,获取利益;被告人冯某乙为赌场放哨,获取利益;被告人郑某某为赌场领来、运送参与赌博人员,参与分红获利;被告人崔某(另案处理)为赌场通风报信,参与分红获利;被告人刘某甲为赌场领来参赌人员,参与分红获利;被告人吕某某明知道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而提供房屋作为赌场,从中获取利益;被告人刘某在赌局中,负责赌场抽水换算,从中获取利益。2018年2月7日晚18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现场赌资人民币33300.00元,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35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刘某甲、孙某甲、刘某乙、古某某、冯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孙某乙、潘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刘某丙、郑某某、唐某某、苗某某、范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于某某、陶某乙、冯某甲、于某某、彭某某、冯某乙、郑某某、刘某甲、吕某某、刘某乙供述与辩解;
4.同案被告人王某某、崔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赌博现场电子光盘一张。
2018年1月份,被告人陶某甲到本市长春新区兴华小区韩某某所开麻将馆,以威胁的手段,强行要求加入韩某某、于某某赌局股份,在其威逼下,被害人韩某某、于某某委托与陶某甲有亲属关系的王某某,到陶某甲母亲开的鼎玉足道足疗店内,送给陶某甲人民币10000.00元整。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于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供述与辩解;
4.同案被告人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010年末的冬季某一天,在本市二道区长春师范学院附近欢乐今宵KTV内,被告人房某某、贺某某因消费与服务员发生纠纷进而厮打。当即贺某某找被告人陶某甲帮助出气,陶某甲带领被告人冯某甲、刘某某、郭某某等人与房某某、贺某某见面后,并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带人在本市安龙泉交通检查站附近汇合后,拿着扎枪、镐把等工具,在欢乐今宵KTV附近,与欢乐今宵KTV一方的杨某某等人发生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杨某某、刘某甲、王某某、曹某某、房某某、苗某某、马某某、韩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冯某甲、李某某、刘某某、贺某某、房某某、郭某某供述与辩解笔录;
4.辨认笔录等。
2010年7、8月份,在本市长春新区兴华小区市场,被告人李某某在卖衣服时与陆某某(另案处理)发生争执,陆某某找被告人陶某甲摆事,陶某甲和李某某在电话中互骂。于是,李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大某某(均另案处理)准备甩棍、砍刀、铁棍到兴华小区找陶某甲打仗,在该小区B区17栋附近,陶某甲伙同被告人陶某乙、冯某甲、苗某某、范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发现李某某等人后,从附近楼道拿来事先准备好的砍刀、扎枪追打李某某等人,在兴华B区后面工地附近,将李某某等人堵在接应李某某的韩某的白色捷达车内,将张某某的脖子扎伤,并将韩某某的车玻璃全部砸碎,车胎全部扎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郭某某、苗某某、范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冯某甲、李某某、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2017年夏季的一天傍晚,刘某甲与于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长春新区北区兴华小区D区,因刘某甲的弟弟王某某与于某某洗澡时发生争执,刘某甲为给王彦出气,于是刘某甲领着陶某甲帮助找来的张某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与于某某一伙人持械互殴,在此过程中,刘某甲开车将他人腿部撞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甲、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苗某某、范某某证言;
2.被告人陶某甲供述与辩解。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其他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
2018年1月末至2月初,被告人郑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在长春新区商议开设赌局,由郭某某在长春新区兴华小区C区11栋3门109室租房,三人组织开设赌局四次,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共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28600.0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收缴的账本、赌博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等;
2.证人刘某甲、孙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史某某证言;
同案被告人陶某甲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郑某某、郭某某、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陶某乙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实施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乙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甲、于某某、李某某、彭某某、冯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被告人冯某甲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彭某某、冯某乙实施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实施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贺某某、房某某、郭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刘某乙实施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贺某某、房某某、郭某某实施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刘某乙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金奎
郭学军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冯某甲、李某某、陶某乙、吕某某、于某某、于某某、贺某某、房某某、刘某乙、郭某某、朱某某、彭某某、郑某某、郭某某、冯某乙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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