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周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2********,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镇**村委**号**组,住勐腊县**镇**房。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村**号,捕前住**;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因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陶某某接到一名老挝籍男子(具体姓名不详)电话让其从勐腊县**镇运送偷渡人员至中老边境,并承诺每运送一人支付1500元人民币,之后陶某某的朋友周某某来找陶某某务工,陶某某便邀约周某某一起参与,周某某表示同意。2020年6月16日00时,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在勐腊县**镇**道运送偷渡人员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三人偷越国(边)境时被勐腊县公安局磨憨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祥来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