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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周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Z74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生, 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3405212000********,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居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村**公寓**楼**号。2020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文化程度大学,身份证号码4401111990********,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街**巷**号,现住户籍地。2020年7月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周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先后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苏卡达陆龟(活体)1只、四爪陆龟(活体)1只用于饲养并伺机贩卖。同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获知陶某某有意出售上述野生动物后,以2300元的价格向陶某某购得上述苏卡达陆龟(活体)1只和四爪陆龟(活体)1只。2020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本区**街**电子公司抓获被告人陶某某,并在其租住的本市黄埔区**街**村**公寓**楼**号查获他人赠送给陶某某饲养的“球蟒”蛇(活体)1条。同日11时许,经被告人陶某某通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向陶某某购买的苏卡达陆龟(活体)1只、四爪陆龟(活体)1只。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龟类动物中其中1只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四爪陆龟,1只为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蛇类动物为爬行纲蛇目蟒科球蟒,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其中四爪陆龟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总共核定价值为人民币8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陶某某、周某甲的供述;2.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认定意见等书证;3.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楠

                                202098

附:

1.被告人陶某某、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陶某某联系电话1855678****,保证人潘某某联系电话1372825****;周某甲联系电话1868885****,保证人周某乙1350150****)。

2.本案卷宗材料共肆册。

3. 穗埔检刑量建[2020]445号《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证据开示材料》2份。

6. 视听资料:录像光碟肆张,随案移送。

7.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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