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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区,住贵州省**区**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区,住贵州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1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院批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宋某某等五人涉嫌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7月初,之前因叫小某某的人联系被告人陶某某让其帮忙架设设备为境外实施电信诈骗提供信号服务,陶某某先后邀约被告人宋某某、章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在**市**区**火车站附近、毕节市**县**镇**小学附近等黄某某家房屋内架设小某某提供的IKOS、Monwalk通讯设备信号服务器,每日收取每台机器200元的酬金,以此方式牟利,截至案发共获利2.6万余元,所得赃款用于共同吃住、共同分赃。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陶某某主要负责与上线联系。小某某等人借助使用上述设备致使被害人崔某某、韩某某等11人经济损失414769元。2020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家中查获14台IKOS、Monwalk设备,以及不同数量的电话卡、电话卡套、无线路由器、移动电源、记录电话卡使用情况的作业本1本等物品,并当场查获陶某某、章某某、黄某某、罗某某。2020年7月12日宋某某因家里有事离开,7月15日回黔西发现陶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与小某某联系,准备回安顺继续为其架设设备,后2020年7月17日其在安顺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将其持有的1台Monwalk设备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崔某某、彭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深圳市明大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调取话单数据等光碟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帮助架设IKOS等设备,为他人提供通信传输技术支持,侵犯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维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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