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合肥市包河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阜阳市太和县**镇**楼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经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身份证号码3424231991********,汉族,专科文化,公司员工,住合肥市经开区**栋**室(户籍所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经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15日,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15日重新收案。2020年1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张某甲及徐某某(另案处理)驾车带着被害人张某乙,让其还款,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乙从他人借款4500元转给张某甲,后离开。2019年1月14日晚,被告人陶某某让被告人张某甲将张某乙带到合肥市巢湖边上的一个大坝上,22时许,张某甲在合肥市宁国路找到张某乙后,驾车将其带至大坝,陶某某及徐某某(另案处理)已经在大坝上等待,张某乙到达后,徐某某用脚踹张某乙,对其殴打,向张某乙要债,次日凌晨1点,张某甲将张某乙送至肥西县桃花镇张某乙住处,并将其金项链拿走,告诉张某乙还钱就归还其项链。1月15日21时许,合肥市马鞍山路国贸公寓,陶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在车上让张某乙还钱,张某乙转账32500元给张某甲,后张某甲、徐某某将张某乙带到国贸公寓地下车库,称金项链是假的,张某甲用脚踹张某乙,张某乙转了5000元给张某甲,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陶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张某甲共同故意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纵瑞东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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