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92********,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获嘉县**乡**村**路**区**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市**县**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4月26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新乡市**县**村**街**号。
上列三名被告人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获嘉县**镇**单元楼**号楼**单元**楼**户。
被告人邢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乡市**县**社区**排**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村。
上列三名被告人2019年9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0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邢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5月11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20日报请管辖,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1月21日、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9日、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出资设立“宝龙传媒”网络直播工作室,先后雇佣“胡某某”(另案处理)、“吴某乙”(另案处理)担任女主播,并招募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业务主管,负责协助陶某某管理直播室工作;被告人郑某某、刘某甲、邢某某为业务员,负责具体与被害人联络。期间,王某某、郑某某、刘某甲、邢某某作为业务员冒充女主播身份通过婚恋、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诱导被害人至奶油、观萌等网络直播平台观看视频直播,在女主播语音、视频等方式配合下,与被害人谈男女感情、搞虚假暧昧,后虚构“踢黑粉”“主播pk”“解约”等事由诱骗郭某某、曹某甲、陈某某等六名被害人共计向平台充值人民币2.9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其中,郑某某参与诱骗被害人郭某某充值0.7万余元;刘某甲诱骗被害人李某某、蔺某某充值0.5万余元;邢某某诱骗被害人曹某甲、曹某乙充值0.5万余元。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邢某某、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吴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某、曹某甲、陈某某、李某某、蔺某某、曹某乙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凭证复印件、直播平台后台充值明细、《聊天套路》《卡客户方法》《工资单》等书证;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涉案奶油、观萌直播平台后台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侦破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邢某某、刘某甲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邢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邢某某、刘某甲利用互联网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邢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邢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邢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获嘉县**镇**单元楼**号楼**单元**楼**户,联系方式:1856872****;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县**社区**排**号,联系方式:1556526****;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乡**村,联系方式:1513868****。
2.案卷和证据七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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