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码37028319870219****,汉族,初中文化,住青岛市**区**社区**号***室(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333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身份证号码53012519921124****,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公租房*-*栋*单元**室(户籍地宜良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半个月期限至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将案件退查,2019年2月10日重新收案,后延长半个月期限至2019年3月25日;2019年3月25日第二次将案件退查,2019年4月25日重新收案,后延长半个月期限至2019年6月9日。因管辖问题,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将案件撤回,后于2019年7月2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微信号xll1821233****)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陶某某(微信号tao47096****)购买一支秃鹰气枪和1000发气枪铅弹,后徐某某先后向陶某某微信转账共计7000余元。陶某某收款后联系陈某某(微信号gangben****,昵称“思缘”,另案处理)以260元的价格为徐某某购买了1000发气枪铅弹,又联系其他人员为徐某某购买了部分气枪配件。2018年9月13日,民警在徐某某位于云南省宜良县**乡**村**号的家中查获了926发气枪铅弹、一个瞄准镜、一个气瓶、一个气阀、一个后座、一个消音器等物品。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926发气枪铅弹均为金属材质的非制式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的供述;
4. 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弹药鉴定书;
5. 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 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非法买卖926发气枪铅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坛
2019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叁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