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5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3 月23 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村口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当场从陶某某裤包及住处查获用于贩卖的深红色细丝状毒品可疑物。同日19时33分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以150元向被告人陶某某购买深红色细丝状毒品可疑物转卖他人的被告人朱某某。经称量,从被告人陶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403.93克。经鉴定,查获的深红色细丝状毒品可疑物检出3,3-二甲基-2[1-(5-氟戊基)吲哚-3-甲酰氨基]丁酸甲脂(亦称为5F-MDMB-PIC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计量测试检定证书;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婷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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