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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朱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99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路**号,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街道**栋**单元**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街道**栋**单元**室。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5日、8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利用微信通过加好友发布视频、收取红包的方式贩卖淫秽视频进行牟利。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协助被告人陶某某利用该微信号贩卖淫秽视频。

2020年3月10日至4月3日,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使用该微信账号向居住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的证人陈某某贩卖视频文件198部,陈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人民币61.5元。经鉴定,其中189个视频文件属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20年3月以人民币61.5元的价格购买淫秽视频180余部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向陈某某调取三星S8手机1部。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在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住处查获并扣押到魅蓝S6手机1部、台式机1台。

4、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红包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利用微信贩卖给陈某某淫秽视频并以红包的形式收取钱款人民币61.5元的事实。

5、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20年3月10日至4月3日,涉案微信账号发送视频文件198个,交易记录8条。

6、上海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上述198个视频文件中189个是淫秽物品。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9、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建军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15207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随案物品移送清单》(手机一部、硬盘二个、鉴定意见书、光盘六张)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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